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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2024-09-25 00:59:12 | 学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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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办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民办学校备案民办学备案

民办学校国家标准?

1、民办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各学校在确定后,持教育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及《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报学校所在区县(登记注册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布。

2、《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一式两份,由价格主管部门与民办学校分别存档。

3、民办学校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提供相应服务。

4、民办学校实施收费时,需向学生开具相关税务凭证或证明。

另外,由于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各私立学校的具体收费都是不同的。

民办非企业需要人行核准吗?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户不需要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凭各级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提供其组织机构代码,向银行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查同意,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凭以办理开户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银行账户开立之日起五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入学备案手续?

上小学一年级的学生只需要提供家庭成员的户口簿给学校的班主任或者学籍管理员用于录取孩子的各种信息,用于完成孩子的学籍注册,每个学生学籍录好之后需要班主任或者家长签字确认,才会生成正式学籍,这些资料由学校保管。

教师备案制和事业编的区别?

备案制是没有编制的,不过两者在职称考评、薪资分配等方面,并没有什么明显的区别。

再来就是备案制教师的报考条件,会比事业编教师的招聘条件稍微宽松一些,因此每次报考的人数会比较多。

民办培训学校需要哪些证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学校,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设置民办学校应当适应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本市教育发展规划和学校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四条民办学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办学行为,未受过刑事处罚。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和明确的培养目标,有与办学层次及规模、类别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学校章程。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学校校长应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相应的任职资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应学校管理工作的经验,身体健康,其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学校同期在校生设计规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100人。

(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0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5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3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50的比例配备。

学校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

(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职教师,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15人,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7人。超出部分按照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1:20、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30的比例配备。

学校教师的教师资格、学历或职称,应当符合所授课程的任职条件。

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五)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为独立院落,业余(培训)学校应有相对集中的校舍。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0平方米。超出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按人均不少于10平方米、业余(培训)学校按人均不少于2平方米配备。

校舍安全、卫生,能够满足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原则上应为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证明必须办理到学校名下,做到产权明晰。临时周转用房租赁校舍的,租期不少于5年。

(六)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习设备。学校自有部分,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低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低于10万元。

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印刷图书不少于3000册。超出部分按生均15册配备。

(七)办学流动资金:全日制(寄宿制)学校不少于5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3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业余(培训)学校不少于2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10万元、启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八)制定与本层次学校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

第八条设置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一)学校的用地、校舍和实验实习设备应当为学校自有,做到产权明晰、自有校舍、独立院落、达到规定规模,筹建学校在土地证、房产证过户到学校名下后,方可批准正式建校。

(二)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设计规模:

完全小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45人,计540人;

初级中学不少于12个班,每班50人,计600人;

高级中学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不少于18个班,每班50人,计900人。

(三)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条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设置民办非学历高等层次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和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

第十条设置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非学历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或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设置民办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或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须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设置卫生、保安、武术等特殊专业的民办学校,须先经省或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设置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向市教育局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当年十二月底以前给予是否同意设置或报上级部门审理的答复,逾期申报者,转至下一年度受理。

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设置民办学校的受理时间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属已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分析、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发展规划、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者,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等证明文件,有主管单位的要出具主管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

举办者为个人或个人合伙者,应当提交举办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出具的户籍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其中,属现有职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举办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文件;属外地来济办学者,应当同时提交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规办学纪录的证明文件和我市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学校章程和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师、财会和其他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及聘任合同。

(五)学校用地、校舍、实验实习设备、启动资金、图书等有效证明文件。

学校用地、校舍属自有者,应当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属租借者,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租借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实验实习设备属自有部分,应当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属租用部分,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及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办学启动资金应当先存入学校临时银行帐户,并提交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办学注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审批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监督,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所设专业的课程计划。

(七)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置民办学校。

不符合设置标准或材料不完备的学校设置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审批和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审批民办学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真实、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办学条件和要求。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教师。

(四)正式设立学历教育学校,审批前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五)审批前应认真考察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设置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设置民办高等学校,按照省政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设置民办普通高中,在高新区及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行政区域内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审批;在上述各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采取事前备案制,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再正式批准建校。

设置民办普通初中、小学、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学校、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同意后,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者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县(市)区属民办学校不得跨县(市)区设立教学点。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字号、层次、类别等,应称“学院”、“学校”,原则上不宜称“中心”。

民办学校的名称需冠以“济南”、“泉城”、“山东”、“齐鲁”等字样的学校,须按批准权限逐级报市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学校,以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专修”字样;以业余教学(培训)为主者,名称应冠以“业余”或者“培训”字样。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筹设期间不得以筹设的学校名称招生及开展教学活动;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置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设置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学许可证应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收费许可或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教育局受省教育厅委托,负责管理驻济民办高等学校,管理市教育局审批的民办学校,对各县(市)区审批的民办学校实施宏观管理和协调。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审批的民办学校。

第五章招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

招生不得擅自超出教育部门核准的专业门类和招生范围;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

第二十四条民办学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济南市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其中:

在学校所在县(市)区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含齐鲁晚报、生活日报等)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须经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学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或者经办学审批机关认可的简称;凡涉及学校性质、招生专业(项目)、培养目标、招生对象、总学时、收费标准、考试、发证、学校详细地址等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含有虚假、误导和欺骗内容。

发布与驻济成人大中专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由该联合院校签署审核意见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驻济成人高校校外班的审批文件;发布与外地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学历教育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联合办班的有效协议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设立普通高校驻济函授站的审批文件;发布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招生广告(简章),须出具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其举办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审批文件。其招生广告(简章)中均须注明由何院校颁发何种证书。

广告(简章)内容中如有“办学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以及“推荐安排工作”、“联合或委托培训”、合格率等内容者,必须提交相关有效证明。

第二十六条招生广告(简章)内容一经审核备案并签章,学校、广告经营单位等均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注明审核备案机关的审核文号。

第二十八条招生广告(简章)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发布或其间需要更改内容者,须另行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六章学生入学及收退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学校以冒充其他学校、诋毁其他学校名义、阻止其他学校招生或者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

第三十条学生到校,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公示并悬挂(放置)在学校便于学生(家长)观看的办公(招生)场所醒目位置。

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教学班,按实际学习期限收费。

学校收取学杂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非学历教育学校应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专用票据。

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学杂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者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杂费;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学生建校资金。

第三十二条学生退学、退费,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依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学生因自身原因退学,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入学交费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7天)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

(二)学生缴纳的代收费已购物品(如教科书、作业本等)由学校发放给学生本人,剩余费用退还学生。

(三)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第七章教学与行政管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校教学与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置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实习设施、场所和活动场地。相关设施、场所和场地必须安全、卫生、整洁、适用。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标准,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能胜任教学工作、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包括兼职教师)。教师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承担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

学校编写教材,应成立编审组织并由学科专家担任主编。编写的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者删减课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认真做好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

严禁以任何形式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 学子网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一)建立学生入学注册制度。注册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

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历教育助学学校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将注册学员花名册报批准其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

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写实性结业证明。

第四十条学校应高度重视安全卫生管理工作。

(一)学校必须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均应建立并落实宿舍、餐厅管理以及学生出入校园管理等制度。

(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

(三)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全设施。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并设立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室。

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

第四十四条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学校所收费用均应存入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和学校科目设置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

第四十六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使用该基金必须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研究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兼职教师酬金等项开支标准,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根据章程研究决定。

学校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按时交纳保险金。

第四十八条学校财务机构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置独立的会计账簿。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及其委派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其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

学校须于每年接受年检的同时,向审批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审批机关对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予认真审核,委托社会法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管理制度。

凡单价在500元、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资产,或者单价不满500元、但使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同资财产、物品,均须按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设置固定资产帐卡,并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十一条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九章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终止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名称、校址、层次、类别的变更和调整,由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批准。

办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办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问题一: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办学方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学校创办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材料。
3、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
4、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办学需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 *** 同意办学的证明。
5、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6、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申办中小学的须有当地街、镇 *** 同意办学的证明。
7、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8、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任课老师的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0、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
11、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2、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证书。

问题二:办培训学校需要哪些手续 西城区申办民办培训学校所需提交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内容 依据
一 办学申请报告 1.阐明申办理由,并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对即将开办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学校成立生源的稳定。 《民促法》第二章
2.写出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介绍。
二 民办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1.行政管理制度:(1)学校的岗位职责。(2)教职工的聘任制度(包括专职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度和 *** 教职工签订劳务合同制度)。(3)例会制度(包括决策机构、教职工等理会等)。(4)教职工奖惩制度。(5)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文书档案、学籍档案等)。(6)安全保卫制度(包括安全工作应急措施)。(7)考勤制度。 《民促法》第三章、《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教育教学管理制度:(1)学员管理制度。(2)教师备课制度。(3)学籍管理制度。(4)班主任制度。(5)听课、评课制度。(6)教研制度。
3.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 《民促法》第五章
三 举办者证明材料 1.举办者为个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户口本 、学历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2.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需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上要加盖举办单位印章)。 《民促法条例》第二章
3.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需提交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书。
4.联合办学为多个主体的需分别提交证明材料和经公证处出具的联合办学协议公证书(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风险。如要求取得合理回报,需明确各自回报比例)。
四 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民促法》第二章
五 民办学校校长证明材料 1.决策机构聘任书。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民办学校校长的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或职称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由校长人事档案所在的人事部门或组织部门出具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
4.体检证明(二级以上医院)。
序号 材料名称 内容 依据
六 决策机构材料 决策机构成员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同上
七 教师资格材料 提交专 *** 教师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同上
八 财会人员资格材料 提交专 *** 财务人员岗位资格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同上
九 捐赠材料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 《民促法》第二章
十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章程参考样本在社管网表格下载区。 《民促法》第二章
十一 西城区民办学校审批备案登记表 表样在社管网表格下载区。
十二 民办学校提交符合设置标准的验资报告 《民促法》第二章第十二条
十三 学校的场地证明 1.办学场地为自有的民办学校,提交符合设置标准的房产证或房产证明(载明产权)。 《北京市民办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置标准》
2.办学场地为租赁的民办学校,提交具有法律效益的,租期不少于三年的租赁合同。
注:1.以上各项材料均提交一式叁份。用A4纸打印。
2.所提交文字材料需揣印,所提交表格材料可打印,也可用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西城区教委社管办
2005-4-1
注:举办者、 校长、 法人、 副校长、 决策机构负责人 ,都需要在审批资料上加盖人士档案所在单位公章,并附个人简历。...>>

问题三:办学校需要什么手续 我在石家庄中专学校任职多年,注册资金要200万以上,有教学场地,有专职教师,这是硬性要求,别处就是什么申请书之类的文件了。现在办事要有关系。办学的路很艰辛!

问题四:开办职业技术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那要看你想开什么类型的了,英语、计算机。美术、音乐,,很多很多。。
可以选择加盟品牌或者自己干,,
但都要通过劳动部门或者教育部门的批准才合法。。
具体开办条件,,劳动局或者教育局会给你一个相关的要求规定,,上边写的很详细。。
英语要教育局批准,计算机是劳动局

问题五:关于私人办学校所需要的一些手续什么的,求大神解答 二、申请办学程序:
1、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教育评估院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财政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2、非学历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机构类
办学者向教育局提交办学申请→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领表→有关专业业务部门进行审批→教育评估部门资质审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教育局审批→民政局法人登记→银行开户→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局办理票据供应证。
三、办事时限: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办学的决定。
四、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海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市教委有关文件
告 知 单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上述(一)中的全部材料和(二)中的3、4、5项规定的材料。

问题六:想开培训学校 需具备哪些办学资质及条件 市教育局规划科负责人说,要办培训机构,须具备4个条件: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10万元流动资金;校长应有3年以上从教经历;教师要有大专以上学历。
如具备上述条件,可向市教育局规划科提供申请报告、办学章程、房屋产权证、防火证明,3个月内即可办完。
====
申办文化培训机构需什么手续?
先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如果是技能培训还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然后回工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培训内容是有关中小学生托管、文化学科技术辅导,中小学生家教及相关文化知识培训等,需向教育局申请。
=====
申办职业培训机构手续办理
(办理部门:职业培训处)
一、申办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 *** 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包括申请筹办、正式申报、审核办理等程序。
(一)申请筹办
申请筹办时,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筹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
审批机关依据全市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对申办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办结时限:30日
(二)正式申报。
正式申报时,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筹办批准书和筹办情况报告;
2、《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表》;
3、拟设培训机构的章程;
4、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和资格证明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房产证或三年期的场地租约;
6、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7、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
8、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

问题七:民办学校需要什么证件 所需材料:
(1)区民政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一式3份);
(3)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培养目标、地址、举办者情况、开办资金金额及出资者、招生对象、办学内容、法定代表人情况、场地情况、校长情况、专任教师情况、内部管理体制等(原件1份);
(4)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执照;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教育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7)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各成员签字,原件1份);
(8)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附产权证明或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教师资格证、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3)财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举办者向区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区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培训机绩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7)公告。

问题八:私人可以开办大学吗,需要哪些条件 私人可以以股份制的形式开办民办大学,不过好像只能开办三本和专科院校,目前还不能涉及二本及一本院校。条件就很简单了,有钱就可以,因为民办大学是没有国家拨款了,全部靠自己筹款。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你满意。

问题九:开办培训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从教育部门了解到,开办培训机构需要经教育部门审核、批准,还要有相关手续办一个假期培训班或补习班应到当地教育委员会去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然后,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多部门齐抓共管。但实际上,许多办培训班的老师租一教室,交点租金便开始上课,至于老师的资质如何,水平是否过关,却无人过问,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学生们能否学到知识就不得而知。
需要的证书以下:
教育部门的审批证
老师的职业资格证书
房屋的使用证明
安全证书-防火单位的
营业执照

问题十:申请开办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不知道你现在人是在哪里呢?
办培训机构的话,需要很多证:
办学许可证是到劳动局(以前是到教育局的)工商局不管。现在审批确实不容易,不是不批,就是要求多。学校规模一定限制(理论教室多大、实习教室多大);注册资金多少万、流动资金多少万;会计、出纳、任课老师、实习老师、管理老师等都要有,而且任课老师要专科以上学历,有经验的等等。到当地劳动局社会培训股去咨询。
我以前也是这样过来的,是比较麻烦的,你耐心一点吧,希望以上能帮到你。

办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流程什么

学子网(https://www.fdxzm.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流程什么的相关内容。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校领取《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将书面申请和按要求填写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以及办学所需的相关材料交办学所在地中心校,中心校组织人员对所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查。

三、中心校将审查合格、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签具意见附上相关材料一并交县级教科局。

四、教科局对所申请内容进行复核、审批。

五、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扩展资料

办学许可证去哪办

根据2017年10月出台的最新相关规定,依据所申请办学的具体内容盈利性来区分,可分为2种:

盈利性的,办的是:公司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
非盈利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办学许可证。

1、市教育局颁发的:
非盈利性的——文化课教育辅导机构:
幼儿园
民办小学、民办中学
基础课程课外辅导培训机构
音乐、美术相关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学历提升类培训机构

2、市人社局颁发的:
盈利性的——职业技术资格培训机构:
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师资格、会计从业、建造师等)
职业技术培训(厨师、理发师、营养师、家政服务、电气焊等)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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