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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考加分政策改了 广西高考政策三统一条件

2024-11-13 07:20:49 | 学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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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考加分政策改了 广西高考政策三统一条件

广西高考加分政策。

法律分析:(1)加分政策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3号)和《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桂教考试〔2020〕1号)执行。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2)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一条 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五条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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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考加分政策2024

广西高考加分政策2024介绍如下:

广西高考加分政策2024年将继续执行,具体政策如下:

1.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子女加20分。

2. 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学子网

3. 归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加5分。

4. 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加10分。

5. 独生子女家庭考生加5分。

6. 优秀运动员、艺术特长生、高水平体育队和高水平艺术团成员加10分。

7. 参加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奥林匹克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考生加10分。

8. 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全国中小学生机器人大赛等科技类比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考生加10分。

9. 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全国性体育比赛、全国性英语演讲比赛等文化类比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考生加10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加分政策不重复计算,只取最高分值加分。同时,考生必须符合相应条件才能享受加分政策,否则将取消加分资格。此外,加分政策仅适用于普通本科批次录取,对于高职高专批次录取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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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高考政策三统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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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高考加分政策中的“三统一”要求考生的户籍、学籍和实际就读地必须在同一区域。具体来说,考生中学阶段(含初中、高中)的6年户籍、高中阶段的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的3年所在地,必须为广西同一个县(市、区)或设区市范围内。
2.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以下高考加分项目被取消:
a. 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以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b.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c. 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d. 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e. 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有突出事迹的考生,按照有关程序,高校可破格录取或单独考试录取。
3. 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是否具有加分资格由生源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确有必要保留的按本省(区、市)原有规定执行,加分分值不超过5分,有关省份要加强资格认定和严格管理,体育部门要重新对二级运动员资质进行复核复测,教育部门要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
4.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保留“烈士子女”“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分项目。各省(区、市)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不得擅自扩大全国性加分项目适用范围。
5. 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地方性体育、艺术、科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加分项目,相关政策按照上述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的规定执行。各省(区、市)要进一步大幅减少其他地方性高考加分项目。
6. 规范和完善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根据国发〔2014〕35号文件要求,确有必要保留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应合理设置加分分值,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原则上只适用于本省(区、市)所属高校在本省(区、市)招生。有关地方要探索完善边疆民族特困地区加分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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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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